《水污染防治法》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做了哪些規定?
時間: 2015-12-03 17:34:59 來源: 東莞市海韻水處理科技有限公司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沙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排污費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標準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規劃,進行治理,并將治理規劃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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